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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典型执法案例⑥治理占道经营

发布时间:2022-02-15 | 来源:文明河西 | 专栏: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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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0年4月以来,宝坻区交通局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宝白公路时,发现大杨各庄一些村民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影响到路段交通安全。执法人员随即向当事人宣讲公路边随意摆摊设点的危险性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协助清理摊点。由于摊点大多是附近村民自发形成,存在流动性大、灵活性强、时间不确定的特点。只要执法人员一离开,村民就又跑出来摆摊设点,如同打游击战一样。规模也由最初的几个箩筐或墩子发展到拉篷结帐,在近一公里的道路上竟然出现了几十个摊点,给执法造成了很大难度。

宝坻区交通局多次接到“便民服务专线”反映乱搭乱建摊点给该段路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了路面整洁。对此,交通局主管领导先后到区政府、周良街道、公安交警支队进行汇报、协调。2020年8月11日,区政府召开联合治理办公会,专题研究部署。8月14日下午,由公安交警支队、周良派出所、周良街道综合执法队、交通局路政管理支队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始行动,向沿线村民发放联合治理公告和宣传单,耐心教育疏导,村民们开始转变,积极支持配合。本次行动中,共清除违规摊点30余个,使该路段日益严重的摆摊设点和乱搭乱建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也重新还该路段以“畅、洁、美”的通行环境。

同时,为根治违法占道经营,宝坻区周良街道为经营者统一规划了便民市场,区交通局为便民市场安装了护栏,不仅方便了附近居民生活,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更使违章摊点、违章停车得到了根治。

案例二:2020年,武清区交通局针对管辖路段内公路两侧摆摊设点、摆放杂牌、占道晒粮等问题定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坚持发现一个坚决清理一个的工作思路,避免形成气候,增加管理难度。对民间自发形成的集市点位以及瓜果、水产等周期性占道摊群,积极与沿线村镇协调清理,对里空外卖、占道摆卖的商户、摊点,认真说服教育。对不听劝导的商户,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违法通知书,责令其将公路用地内的违法摊点清除,严格处理。对长期占用公路用地摆摊设点的顽固摊点重点整治,与沿线镇街联合治理,坚决清除。针对武香公路部分路段沿线无排水沟分界、可耕地与公路相连的现状,从根源上找出农户“占道经营”“摊群摆卖”问题的关键,与大良镇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划拨出两个市场集中用于农户经营销售。

治理完成后,交通局持续加大巡查力度,巩固治理成果,加强法制宣传,联合各村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坚持日常监督清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好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案例,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同时,坚持疏堵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启示意义

占道经营是指利用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商业促销、营利、宣传活动的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秩序、道路周边环境卫生。小商贩无法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摊主们既不愿自己清扫,更不愿为保洁买单,留下满地垃圾、污渍。摊贩受到利益驱使,而市民对其危害性却不甚了解,反而为一时方便、便宜默许存在并支持购买,导致占道经营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经营者应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列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合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共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有关部门应坚持“既还路于民,又方便购物”的双向管理原则,在适当区域合理建设市场,规范摊点进入,引导合法经营。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宣传、严管重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张学卿 刘军振 整理;法律顾问:许运来律师)

 

文明河西 |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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